配偶同時死亡與先後死亡,繼承財產差很大!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所以老婆死了,老公可以擁有繼承權,反之,老公死了,老婆有繼承權。

那夫妻同時死亡呢?
無法判斷死亡的先後,法院判定同時死亡,雙方又沒有小孩,
只徒留雙方家長,則各自家長繼承各子女的財產,不用相混。
例如:B太太有1000萬,A先生有500萬,則各A父繼承250萬A母繼承250萬;
B父繼承500萬,B母繼承500萬。如同時遇難圖所示。

同時死亡

那先後死亡有何差別呢?

根據第 1144 條 應繼分的分配問題 配偶可享有應繼分。  
一樣的範例:B太太有1000萬,A先生有500萬,他們發生空難,
太太在失事地點已經死亡,先生在空難地點還有生命跡象,
之後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雙方又沒有小孩,只徒留雙方家長,
財產要如何區分呢?
B太太的財產有一半給他父母一半給她先生,所以B父和B母各得到250萬,她先生得到500萬元;
此的A先生財產有1000萬,之後死亡,A父和A母所繼承的財產為各500萬

當相互有繼承關係時,同時死亡與先後死亡,有時會差很大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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